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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家住在海海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海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海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海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海市C区的住处无停车位,所以质押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担保。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
    题目:本案中,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有( )。
  • A 、2012年10月9日
  • B 、2012年10月8日
  • C 、2012年10月10日
  • D 、2012年10月1日
  • E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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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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