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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假设2010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08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②2009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③2009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09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09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0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08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题目: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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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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