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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止2015年4月30日,3月5日,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要求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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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和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无须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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