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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20年7月22日,恒发公司出票给金发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1月22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发公司为向C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将被背书人留白,并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当C公司准备提示承兑时,发现由于财务人员保管不善汇票遗失,遂于2021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进行了公示催告,催告期间Y公司申报权利,经查,Y公司所持票据即为被遗失的票据。经查,被遗失的票据由D拾得,D拾得票据后将其无偿赠与给E公司,E公司受赠该票据后直接在被背书人处签了自己的章,然后背书给不知情的F公司,用于支付租金。F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支付工程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G公司,但并未记载背书日期。G公司取得该票据后,背书转让给Y公司,Y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给乙银行,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2021年1月25日,乙银行请求甲银行付款时遭到拒绝,遂行使追索权。当乙银行向金发公司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时,金发公司以其当初是背书给C公司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金发公司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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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金发公司作为背书人,已在票据上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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