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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甲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甲公司股票。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甲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甲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甲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甲公司股份。2019年3月起,证监会对甲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甲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甲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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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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