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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万元,委托甲银行付款,甲银行已经加盖承兑章。B公司收到以后,质押给C公司以担保货款支付,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在背书时仅在背书人栏签章,未填写“质押”字样,也没有填写C公司的名称。C公司拿到汇票后立即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D公司的名称,将汇票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租金。D公司不慎将汇票丢失,陈某拾得后伪造了D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货款,E公司对前述情形均不知情。E公司为融资租赁,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支付货款。后来E公司和F公司融资租赁合同被宣告无效,E公司要求G公司返还汇票,G公司拒绝。D公司因汇票丢失,申请了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D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裁定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G公司之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G公司支付了款项。
    题目: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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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E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陈某伪造D公司的签章,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但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 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E公司善意无过失,且支付了合 理对价,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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