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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中国公民李某2015年11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通过郭某将其中100元捐给了某灾区的儿童;通过当地教育局将其中1000元捐赠给某市P学校;李某当月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将其中2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红十字事业。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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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李某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200元以及通过个人(郭某)对灾区儿童的捐赠100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教育局对学校的捐赠,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李某当月工资、薪金未扣除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4000-3500=500(元)
捐赠扣除限额=500×30%=150(元)<1000元,按限额扣除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3500-150)x3%=10.5(元)。
(2)李某通过国家机关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00)×20%=880(元)
李某当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5+880=8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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