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收到本年房屋租赁收入,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调增会计利润),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补交增值税=60000×5%=3000(元);
3.补交城建税=3000×7%=210(元)
4.补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000×(3%+2%)=150(元)
5.企业应当补缴印花税=20000×24×1‰-5=475(元);
6.对于企业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相应的调减会计利润。
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0
——应交教育费附加 9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0
——应交印花税 475
缴纳税金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0
——应交教育费附加 9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0
——应交印花税 475
贷:银行存款 3835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2410+6-0.0835=2415.916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15.9165-75+32+30+30-79-170+9-150-176=1866.9165(万元)
境内外应补税额=1866.9165×25%+20-560+20=-53.2709(万元)
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分录
计提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3270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2709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贷方余额=6-0.0835+53.2709=59.1874(万元)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187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91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