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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2024年3月,张某转让限售股、股权情况如下:(1)转让境内甲上市公司限售股100000股取得收入200万元,该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为150万元。(2)将持有的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全部转让给其生意合作伙伴李某,取得收入300万元,乙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该股权原值及合理税费为28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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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税务机关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

理由:转让收入 300 万元 <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5000×10%=500(万元),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不满足上述情形,所以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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