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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甲公司2019年6月成立,位于A市城区,主营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2019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甲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交易事项,咨询有关税务处理问题。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需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单位为元。资料一:甲公司2019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资料二:甲公司2020年7月共发生两项装饰服务(开工和完工日期均在7月)一项在本市,实现销售额128000元(不含税),一项在邻省B市,实现销售额400000元(不含税)。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已知两项业务既非甲供工程、亦非清包方式,甲公司也未将上述工程对外分包。7月份,甲公司无其他应税行为。资料三:甲公司2020年7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合计12860元(均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其中包括一张为本公司工人在B市施工期间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0元、增值税税额120元。另外7月份本公司员工往返A、B市的交通支出,共有10张火车票(均注明本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票面金额合计1360元。
    题目:根据资料一,请问甲公司2019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最早可在何时提供该资料?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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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①甲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依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甲公司主营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6月~8月份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350000+300000)÷(710000+580000)×100%=50.39%,超过50%。
所以甲公司2019年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
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甲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提供的时间: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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