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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商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净化、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司。随着人们对室内环境指数的要求提高,传统环境工程的发展相对缓慢,为了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绿都商贸决定研发净化、加湿、换气为一体的高端设备,该研发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筹措研发资金,2018年1月1日,向其股东新能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期限1年;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张某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1年。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按年支付。绿都商贸2018年平均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0万元。已知绿都商贸、新能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
    题目:针对上述企业关联方借款,判断2018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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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企业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同时受到借款本金的制约和利率的制约。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和规定的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的比例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本金制约: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5000×12)÷(1100×12)=4.55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6%×(1-2÷4.55)=168.13(万元)
利率制约: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8%-6%)=100(万元)
合计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68.13+100=268.13(万元)
可以扣除的支付给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为132万元(5000×8%-268)。
理由:根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非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同时,税法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所以权益性投资为以下三个数值中的较高者:①所有者权益数额;②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之和;③实收资本(股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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