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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个体工商户张某,2015年2月1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2015年3月1日开始经营。2015年发生下列支出:(1)2月发生业务招待费8000元。(2)3月支付雇员李某工资6000元(不含代李某负担的税款),每月固定代李某负担个人所得税100元。(3)4月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一台价值为3万元的测试仪器。(4)5月直接向贫困灾民捐款30000元。
    题目:判断上述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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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①可以按照60%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对于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②支付给李某的工资可以扣除,代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③可以扣除。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的价值为3万元的测试仪器,可以直接在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④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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