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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企业由于亏损严重,于2015年8月1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1)甲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诉讼费10万元、拍卖变卖财产费用1万元、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工资4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2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万元。(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债权人乙企业由于对方案存在异议,一直拒绝受领自己的份额。(3)破产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又发现甲企业原董事曾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30万元,后于破产宣告1年后全部追回。
    题目:对于追回的30万财产,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 )内,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 A 、1年
  • B 、2年
  • C 、半年
  • D 、3个月
  • E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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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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