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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 、甲将一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但未记载乙的名称即将票据交给乙,后乙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该记载有效
  • B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背书,则乙银行可以再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 C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拟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在票据上未记载质押字样,记载了背书事项并交付了票据,则票据质押权设立
  • D 、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则开户行取得票据权利,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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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D】

选项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项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并不取得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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