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 A: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由此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情形。结论:A 可以扣除
选项 B: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根据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依法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债务人被依法注销且清算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确的法定坏账损失情形。结论:B 可以扣除
选项 C:债务人 2 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的应收账款。根据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需 “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才能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也明确,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才可作为坏账损失(需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本题中 “债务人 2 年未清偿” 未达到 “逾期 3 年以上” 的法定标准,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也不符合扣除条件。结论:C 不能扣除
选项 D: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账款。根据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仍无法追偿,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情形。结论:D 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