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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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
    题干: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14250万元,预付备料款2800万元,每月底按月支付施工进度款。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款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在招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投标截止;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提出疑问的投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招标文件时,认为个别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整改后再进行招标。事件二:合同约定主要材料按占总造价比重55%计,预付备料款在起扣点之后的五次月度支付中扣回。事件三:基坑施工时正值雨季,连续降雨致停工6天,造成人员窝工损失2.2万元。一周后出现了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天,人员窝工损失1.4万元。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分别向监理单位上报了这四项索赔申请。事件四:某分项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该分项工程量变化幅度达20%,合同专用条款未对变更价款进行约定。施工单位按变更指令施工,在施工结束后的下一月上报支付申请的同时,还上报了该设计变更的变更价款申请,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事件五:种植屋面隐蔽工程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开始覆土施工,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要求复验,施工单位不予同意。经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后三方现场复验,经检验质量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予以拒绝。事件六:合同中约定,根据人工费和四项主要材料的价格指数对总造价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各调值因素的比重、基准和现行价格指数如下表:[006-001-010-000-9787564072872-image/006-001-010-000-9787564072872-001-002.jpg]
    题目:事件四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申请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价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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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事件四,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是合理的。理由:工程变更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的,应该在施工结束后的14天内提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工期和价款的变化。(本题从题面应该理解为超过了14天)
(2)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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