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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8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派员对其2015年1月~2017年1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1月份有一笔加工业务,收入5.85万元。由于对方没有索取发票,因此没有确认收入,而是将款项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成本费用却进行了结转。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加工厂,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8年8月30日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题目: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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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2)应该向北京市税务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因为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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