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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 A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 B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C 、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 D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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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D】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聘任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口诀】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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