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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某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以来,甲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1)2010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1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0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1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2)监事李某于2010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0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3)公司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1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4)2011年7月,甲公司拟将销售部门分立出去成为单独的A公司,并且在分立方案中载明“公司债权人B的债权仅由分立后的A公司承担”,债权人B对此方案并不知情。
    题目: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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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10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10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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