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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实施监理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实施监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投标获得施工任务后将门窗安装、外墙以及主体结构中的砌筑工程分别分包给了不同的单位,其中,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工期30天。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基础开挖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相比出现重大差别,需要修改基础设计,为此现场停工20天,修改基础设计增加费用2万元。基础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延期20天的索赔申请,建设单位以该延期是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有误而予以拒绝。事件2:门窗安装分包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进场与砌筑分包单位交叉施工作业,实际施工时间45天。为此,门窗安装分包单位以交叉作业影响安装进度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增加现场管理费3万元的补偿要求。
    题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应满足哪些条件?其分包的做法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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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应满足的条件: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人应具备符合所分包工程要求的资格条件;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所占整个工程的比例不应过大,且分包工程应是总工程的次要部位或是附属部分;分包单位应和总包单位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中的砌筑工程进行分包不妥。
理由: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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