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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4)董事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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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以货币、商标权和专利技术出资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6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合法,但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合法,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8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经理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理由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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