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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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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①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乙公司和债权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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