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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某玻璃厂于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五名职工:小王、小刘、小何、小李和小周。五名职工与玻璃厂签订了合同期分别为两年、一年半、五年、三年和两年的劳动合同,经过入厂培训后,这五名员工分别安排在销售科、总务科、人事科、生产科和运输科。
    题目: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总务科的小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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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小刘与玻璃厂签订的合同期为1年半,所以其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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