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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2014年期间连续亏损,亏损额达4亿元。2018年5月,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截至2018年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220.9%。根据有关规定,如果2019年甲公司不能扭亏为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那么,甲公司将面临退市危机。此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甲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持有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股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其下属核心企业也已面临停产,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9年4月28日,人民法院收到甲公司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6月14日,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受理了该申请。
    题目: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后,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在重整期间,下列做法符合规定的有( )。
  • A 、甲公司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B 、甲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C 、因租赁期满,债权人丁公司要求收回甲公司租用的库房,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 D 、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
  • E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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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E】

(1)选项A: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即可,并未要求人民法院同意),“租赁期满”属于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3)选项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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