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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项
    题干: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潘某和甲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从潘某处借款600万元。2016年5月甲企业合伙人变更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丙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同时顾某和丁某退伙。变更后,丙公司和甲企业达成了交易,并对在甲企业中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后因迟迟未归还600万借款和利息,潘某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描述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关于潘某诉讼的600万债务偿还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 B 、顾某已经退伙,对该债务无需承担责任
  • C 、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丁某作为原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甲企业获取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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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C,D】

C项正确,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所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项正确,丙公司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项错误、D项正确,丁某为原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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