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至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题目: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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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应该符合的条件是: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中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300万美元高于同类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 1 【综合题(主观)】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2 【综合题(主观)】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3 【综合题(主观)】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4 【综合题(主观)】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出售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抗辩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 5 【案例分析题】E公司能否取回其机器设备?如果可以取回,王某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将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 6 【案例分析题】该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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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案例分析题】E公司能否取回其机器设备?如果可以取回,甲公司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设备款将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 10 【案例分析题】丁公司是否有权就达信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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