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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易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信息化业务,其股票2020年在科创板上市交易。2022年5月12日一早,易达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称其因涉嫌欺诈发行被立案调查。股价开盘即跌停。经中国证监会查实,易达公司2020年6月2日公告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的林某全面负责易达公司管理工作,林某同时作为易达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4月21日,易达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达公司和林某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公司股价没有明显波动。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受理了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易达公司、林某及相关口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23年6月30日,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一发布,23名投资者迅速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发出《关于公开征集易达公司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接受投资者授权委托,拟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征集到足量投资者的委托后,投服中心向法院申请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受理并于2023年7月28日发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权利人范围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人、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易达公司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2)符合上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2023年8月26日)后15日内向法院声明退出诉讼,如未按期向法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符合/不符合)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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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符合。根据规定,投资者能够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交易 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 交易行为(诱多型虚假陈述为买入、诱空型虚假陈述为卖出)的,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 的因果关系成立。在本案中,易达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 6月2日,由于2022年5月12日的公告已经引发证券市场明显反应而2023年4月21日的公 告未引发市场波动,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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