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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发生下列费用:(1)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的工资。(2)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室共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3)投资人购买的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按期计提的折旧。(4)该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5)投资者的个人工资。要求:判断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能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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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的生计费可以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在2011年9月1日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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