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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19年9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20人,其中10名股东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45%;4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15%;余股东未参加表决。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转移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张某(或者甲公司)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有资格/无资格)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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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有资格。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本题中,张某的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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