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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20年6月3日,甲县税务局向怡和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15日内补缴税款360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未缴。6月2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催告文书,限期10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仍未缴。7月1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定书中载明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以及怡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但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日,甲县税务局通知银行将上述税款、滞金从怡和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入库。8月25日,怡和公司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退还全部税款、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甲县税务局应诉。甲县税务局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下列有关怡和公司权利和税收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本案中,甲县税务局可以委托法院代履行税收强制执行
  • B 、怡和公司收到催告文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C 、在催告期间内,若有证据证明怡和公司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则甲县税务局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D 、怡和公司的开户银行接到甲县税务局划拔存款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拔
  • E 、税收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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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D,E】

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第三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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