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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可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知情的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不知情的钱某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汽车接送公司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的摩托车,致汽车受损。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汽车修好后,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
    题目:假定刘某未将汽车用于出资,而是自用,下列有关乙公司是否有权实现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张某有权以抵押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乙公司实现抵押权
  • B 、张某有权以乙公司的抵押权未设立为由,拒绝乙公司实现抵押权
  • C 、张某有权以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刘某为由,拒绝乙公司实现抵押权
  • D 、乙公司对汽车享有抵押权
  • E 、乙公司有权直接向刘某取回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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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E】

(1)选项A: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2)选项BD: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乙公司对汽车享有抵押权;(3)选项CE:刘某对汽车已经设立抵押权是知情的,刘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无法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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