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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天的违约金10万元。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设计变更相关知识。甲方设计变更会产生两种后果:
(1)可能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
(2)可能会导致乙方的(额外)损失。
对于第(1)种后果,合同(GF—99—0201)赋予了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权利,但必须与工程变更确实后14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第(2)种后果,合同(GF—99—0201)明确规定承包人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按照索赔程序与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质量履约保证金相关知识。该题中的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不是质量保修金,这是两个概念。质量履约保证金是指完工时,工程质量达到某种标准的保证金,如达不到甲方可没收。质量保修金是指在工期保修期内,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局部质量问题进行保修的一种保证。所以,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合理。合同中关于5%即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本案例中工程巴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索赔的程序。本案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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