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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买卖合同】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①此时房屋所有权才真正转移。)至甲的名下。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②只是备案,便于管理而已,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③物权优于债权,二者并存时,前者优先得到保障。如果是一个动产二卖,均未交付的,则前后买主均只享有债权,且互不对抗,履行哪一个合同由卖方作出选择;对不能履行的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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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房屋已交付,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甲、乙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①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权利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的,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②(①有考生质疑:此处是否应引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当注意甲与戊订立合同时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属于无权处分,戊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本应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2008年5月10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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