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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07年8月,甲(国有企业)、乙(私营企业)、丙(自然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内容有:(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2)三方共同约定,甲以现金5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35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万元、非专利技术(非高新技术)折价220万元出资;丙以现金30万元、注册商标折价70万元出资。(3)公司名称拟定为丁(实业)集团公司。2008年5月,发起人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被指出了存在的不妥之处。
    题目: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
  • A 、100
  • B 、500
  • C 、1000
  • D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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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注册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货币出资额为160万,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160万低于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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