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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2009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完毕。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款应如何支付?(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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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100万元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5)管理人不能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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