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4500×(1+3%)×80%=3708(万元)。
(3)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000×(1-5%)×80%=1520(万元)。
(4)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对于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20×80%+(3708+1520)×5%=357.4(万元)。
(5)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则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708+1520+357.4+120.61+(3708+1520)×20%=6751.61(万元);
增值额=11167.57-6751.61=4415.96(万元);
增值率=4415.96÷6751.61×100%=65.4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415.96×40%- 6751.61×5%=14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