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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甲、乙对丙提起诉讼。2012年8月,人民法院判决丙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仍未办理。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2012年12月,丁将该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
  •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
  • C 、2012年9月,丁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 D 、2012年12月,戊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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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A不正确:2012年3月,丙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甲、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丙;
选项B不正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考生应准确区分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该判决直接导致物权变更),则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而本题则是人民法院判决“丙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并未直接导致物权变更,只是要求丙履行散伙协议),由于丙未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丙;
选项C正确: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2年9月,丁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选项D不正确:丁将该房屋赠与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戊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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