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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5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康某与郭某酒后打架,致使郭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康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康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郭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改变了原处罚罚款的决定,改为给予康某500元罚款。康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中维持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题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被告应当是市公安局
  • B 、被告应当是市北区公安分局
  • C 、被告应当是市公安局或市北区公安分局
  • D 、被告应当是市公安局和市北区公安分局
  • E 、被告可以是市北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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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被告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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