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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 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10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20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5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80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目前,甲就乙享有的上述债权可行使代位权的最髙金额为( )元。 
  • A 、10000
  • B 、20000
  • C 、50000
  • D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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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乙对丁的 10000 元债权尚未到期,自然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甲不得对此行使代 位权。乙对戊的 20000 元“债权”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甲不可就此行使代位权。乙对丙的债权中:50000 元部分为人身损害赔偿,专属于债务人乙自身,债权人甲不得行使代位权;80000 元部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债权人甲可以代位行使。在此基础上,债权人代位权的金额不超过自身债权金额,因此,在乙对丙享有的 80000 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最高金额为 50000 元,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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