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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 A 、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 B 、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 C 、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 D 、董事甲、乙、丙、丁、己
  • E 、董事甲、乙、丙、丁、戊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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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D正确: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董事庚未参与该项决议,董事戊虽参与却对该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因而庚、戊无需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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