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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题干: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境内A上市公司职工,2015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1)2015年4月取得工资7000元,差旅费津贴500元,加班费300元,独生子女补贴500元。(2)张先生将2010年贷款购买的房屋按照35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购买价格为150万元,另支付房屋贷款利息15万元,房产证工本费100元,其他相关税费22000元;出售房屋时支付各项税费(不含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票据)。(3)2015年8月,张先生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元,国债利息300元,公司债券利息900元,B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元(张先生于2014年10月购入并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于2015年9月将该股票卖出)。(4)2013年11月,张先生被其任职的A公司授予10000股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6元/股,公司规定行权日为2015年3月到2015年10月,张先生于2015年7月行权4000股,当日股票市场价格为9.6元/股,然后又在2015年9月第二次行权6000股,当日股票市场价格为10.8元/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张先生2015年第二次行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 A 、432
  • B 、2628
  • C 、3060
  • D 、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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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公式(1)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1):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该纳税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公式(2)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2):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张先生2015年第二次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10.8-6)×6000=28800(元),第二次行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6)×4000+28800]÷12×10%-105}×12-432=2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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