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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对于胡甲的经济损失,( )。
  • A 、由胡甲自己承担
  • B 、由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承担
  • C 、由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 D 、可以直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E 、可以在起诉该行政机关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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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E】

本题考核责任承担。(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无权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因为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程序上,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是违法的,理应拆除违章建筑;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在无权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胡甲直接采取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给胡甲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因此,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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