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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凌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楚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关于凌某、楚某的诉讼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 A 、凌某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楚某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 B 、凌某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权益,楚某参加的诉讼的目的仅是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C 、凌某和楚某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 D 、凌某和楚某均无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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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凌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楚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所以选项A正确。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选项B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
凌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是楚某是否有上诉权需要根据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来判断。如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有上诉权,如果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没有上诉权。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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