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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0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11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乙方于2011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甲企业2011年全年实现盈利15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2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2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将甲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题目:张某兼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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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张某兼职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因此本题中,作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张某尽管没有从事同业竞争的营业,但依然是不符合规定的。【提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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