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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股权融资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满足的条件有()。【多选题】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B.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D.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2、下列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B.认购并获得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产品以上,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C.核心员工参与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需要由监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由董事会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D.以认购股票为目的而设立的甲公司,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可以参与定向发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AD两项,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的相关内容,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B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8条规定,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而非B项所述的两只产品。C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39条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下列关于首发的发行人预计葬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公司应披露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B.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必要时通过非经常性业务填补回报
C.董事会应对本次融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相当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D.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承诺,填补回报完成前不进行职务消费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冇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B项,不得制定通过非经常性业务实现填补回报的措施;C项,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D项,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多选题】
A.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
B.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C.通过报刊等广告发行
D.公司某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导致股东人数为200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正确:根据最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5、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有()。【多选题】
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B.上市公司最近24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D.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1)本次发行申请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 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哪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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