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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盛英会老师注会《经济法》直播问题汇总
帮考网校2020-03-27 14:40
20200326盛英会老师注会《经济法》直播问题汇总

【问题1】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分析】

法律行为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比如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事实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创作行为不需要别人同意

【问题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

【分析】

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你家的冰箱你是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那么其他所有人就附有不作为义务,你和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你借给朋友小薇1000元钱,那么你只对他有权利,他只对你有义务,你们之间就是相对法律关系。

【问题3】如何理解“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分析】

举例甲经常假扮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摆放一些假古董,冒充从工地挖出来的文物。某日,甲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一块假玉,乙发现被骗后与甲进行交涉,想要退回玉石,拿回自己的1万元。此时,丙经过此处,再仔细打量甲的摊位,乙在甲之前就开口说之前从甲出购得一块玉石,一下就赚了好几万块钱,这块玉石他看了半天,正准备拿下。丙信以为真,便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玉石。此案例为典型的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

【问题4】什么是除斥期间?

【分析】

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问题5】如何理解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分析】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问题6】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什么意思?

【分析】

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效力就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
举例: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

【问题7】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么?

【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问题8】如何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

【问题916周岁当兵,但没有劳动收入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分析】

不属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题10】撤销权何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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