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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如何处理?

帮考网校2020-10-09 1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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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属于预收款项,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收款项核算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1. 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或服务对象收取包装物押金,应当将其作为预收款项计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中。

2.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包装物押金时,开具收据或发票,并在账簿上记载相关信息,包括收据或发票号码、金额、收款日期等。

3. 纳税人应当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收到的包装物押金列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中,并按照预收款项的性质,分别计算预收增值税和实际销售时应纳增值税的差额。

4. 纳税人在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如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应当从预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并按照实际销售时应纳增值税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纳税人应当定期对预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核对,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如发现账面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及时调整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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