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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策略适用的原因有哪些?:产品开发策略适用的原因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有哪些?: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提示】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提示】直接用于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什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什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时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有用地需要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须以书面合同形式完成。
怎样确认土地使用权?:(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应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可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
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哪些?:拒绝交易通常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买者出售商品,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也称强制交易行为“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我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为什么土地还会成为所有权客体?:我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为什么土地还会成为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它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原因有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怎样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法有: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物权变动的类型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导致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提示】文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物权归属,【提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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