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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A公司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元,其中流通股为6000万元;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4.5亿元。A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资产重组行为。2003年7月,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增发新股的申请,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1)A公司于1999年1月曾获准配股,募集资金2亿元,其投资项目完工进度已经达到50%。本次拟增发新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量为5亿元。(2)A公司董事陈某2002年8月因在任职期间抛售所持A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2年9月,A公司为其子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了担保。(3)A公司第一大股东B公司1999年以来向A公司累计借款150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B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某兼任A公司财务总监,A公司董事张某兼任A公司控股的C公司总经理。(4)A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次拟增发新股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时,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在随后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发新股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题目:根据本题要点 (2)所述内容,A公司董事陈某任职期间抛售股票的行为和A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增发新股的障碍?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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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首先,陈某的行为构成本次增发新股的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条件之一,而陈某作为A公司董事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12个月。其次,A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构成增发新股的障碍。因为法律没有上市公司不能为其子公司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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