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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 B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 C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D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E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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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核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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